Q1: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2021-04-30
A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Q2:红字信息表保存时提示:“没有查到申请方税号的纳税人信息”。2019-11-26
A2:
解决方法:核实一下税控设备状态查询里的税务机关代码和所属税局的税务机关代码是否一致。
Q3:查不到要认证的发票2019-04-17
A3:
个别企业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发票勾选时查不到相关发票,可能有以下原因:
1)开票方离线开票未上传,请联系开票方确认开票软件中对应发票的上传状态;
2)确认本企业是否做了税号变更,请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看“档案信息维护”中的税号和旧税号是否准确;
3)发票可能为异常发票,请前往“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核实查询;
4)请核实发票代码、代码、购方识别号等信息的准确性,确认是否为发票开错的情况。
Q4:关于专用设备多套抵扣问题?2018-10-23
A4:
专用设备首次购买可全额抵扣,第二次购买时是否能抵扣,这个建议咨询专管员。
Q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什么时间2017-06-21
A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Q6:税控盘490元,技术服务费330元账务处理及报表填写2016-07-19
A6: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近1000万户原地税营业税纳税人,将在这段时间转成国税增值税纳税人。开票设备将置换成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方可领购增值税发票,从而需要向税控服务单位交纳专用设备购置费(490元)和技术维护费(330元)。对于这两项费用,是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的,大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对此如何处理不清楚,点点财税在这里给大家详细讲解。
文件依据:财税[2012]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是否需要到税局备案:不需要。
如何填列申报表?以湖南省申报软件为例。
交费后获得税控服务商820元发票后,在本期有应缴税增值税的前提后,申报表按下列方法填列。
1:附列资料四:第一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入发票金额820元,第4列“实际抵减税额”填入820元(如应缴增值税少于820元,按应缴金额填写,差额可以下期再抵)。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五,数字会根据附表四填列的数字自动生成。

3: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820元(如应缴增值税少于820元,按应缴金额填写,差额可以下期再抵)。

上面所示,11栏本期销项税额3000元,12栏进项税额1000元,19栏应纳税额为销项-进项之差,1000元,再减23栏的820元,最后应纳税额合计为180元。
特别提醒:
1:应纳税额减征额不能大于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如果当期销项减进项少于820元时,如只有500元,那当期只能填写减征额500元,剩下的320元留到下期有税交时再抵。
2: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只能在初次购买时允许抵减,以后过保后更换再购买的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按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每年都可以抵减。
4:上面举例和截图是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除主表栏次不一样外,其它操作方法一样。
会计分录怎么做?
税控盘490元,技术服务费330元账务处理及报表填写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1.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490+330=820
贷:库存现金等 820
2.减免时:
借:应缴税费-增-减免税款 820
贷:营业外收入 820
3.填写报表时:
(1)先填写表四填写本期发生额820元(第一次购买税控盘490+330),以后年度填写330元
二、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缴纳时根据认证的发票: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不含税金额) 应缴税费-增-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等 820
2.将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税金部分)
贷:应缴税费-增-进项税转出 (税金部分)
3.减免时:
借:应缴税费-增-减免税款 820
贷:营业外收入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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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税控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Q7:16种不得税前扣除情形,工作中经常碰到2016-06-22
A7:
一般而言,纳税人只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相关费用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并不是只要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还要注意相关的特殊税收规定。2015年度汇算清缴虽然已进入尾声,但这16种支付事项的税前扣除问题工作中会经常遇到,需要大家关注和学习。
一、公益性捐赠超出限定范围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鼓励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特殊情况下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税收政策还规定了九种情形的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包括: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的,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的,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的,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各种赞助性支出的,企业亏损公益性捐赠的,非公益性捐赠的,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的。
二、以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明确,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转账形式支付,即使业务真实,并取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票,也不能够在税前扣除。所以,要求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只有符合这些规定才能扣除。
三、对境外发票有异议不能提供证明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四、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发放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是否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判断税前列支工资薪金是否合理的衡量标准之一,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六、商业保险费用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仅限于以上列举的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七、超范围和超标准列支费用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凭据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超过扣除范围和定额标准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例如,业务招待费凭证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税法规定扣除有限额的,此时不能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进行扣除,而应该按税法规定来扣除。
八、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限定数额
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纳税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等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不能提供会议费证明材料的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十、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一、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十二、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五条,针对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不能提供证明的出国考察支出
很多企业出国考察,需要旅行社提供发票。如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给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的支出。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的支出。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电脑、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的支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十六、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四类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四类情形,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三)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